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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回迁给住户的面积如何缴纳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21



你单位拆一还一行为实质上属于以实物抵偿拆迁债务、或者以实物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性质。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你单位如已对偿还房屋进行过户,或者虽未过户但取得了被拆迁房地产的相关利益权力,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此时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费用如能准确确认,则将其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费用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如计税成本费用不能可靠的确认,可按照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综合以上,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拆一还一行为的税务处理是有政策依据的,但具体纳税方法要视你单位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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