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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深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09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好,我们也明白你讲的意思。其实,你就是通过进项税的比例来算出深加工所用比例。对此,深加工结转国家并没有明确的退税政策,各地也执行的不一样。,在2004年,第五次全国税贸协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崔俊慧局长强调“解决多年来悬而未决的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问题,目的就是要在新的退税机制框架下妥善解决各地执行不平衡的问题,促进此类业务的健康发展”他提到过挂帐管理,所以各地也是在此原则下自行制定办法的。在这,说明一点,并不是过去完全没有这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1998]432 号 )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深结转的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进料深加工结转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 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 ) 开展的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可是这一条也被废止了,是2006年国税发62号文,所以,也就不存在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这一说了。但也没有从新出台新的办法。

  目前,山东地区鲁国税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或者生产企业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生产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此办法也不托当,企业税负太高,所以,后来,一直按崔局长的讲话,按免税来处理的(上游企业),最终出口的企业享受免抵退税。

  从以上看,对深加工的处理,各地是不一样的,上次对你的答复对进项转出的计算,是山东地区的处理,应当符合增值税税制的原理,可是处理繁琐一些。你给我匀提出的三个计算,是你们当地的处理,总体看,不太合理,但也没办法,国家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其实,让我想对于你这样大型企业,应当是(深加式结转额÷全月的售销额×进项税额)较合理一点。因为是免税的,就不存在征退税之差,也就不会有不予抵扣退税的抵减额了。

  所以,你如果能分清进项税额,最好按我们的方法处理,复杂一点但合理。如果不好分,在征得当地国税机关的同意,也可与之商量,按一种处理。不过就是税负高了一点。如选你的第二个计算方式,最合算,就看你与当地国税机关的商定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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