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一人寿保险公司,会经常购买一些宣传用品(有公司标识的碗,笔,伞,小电器)赠与客户,做为公司产品的推动,以往的做法,我们都是全部做为\"宣传费用\",再没有其他涉税的处理.
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该如何做,且涉及哪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