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请问王某如何计算8、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单位(扣缴义务人)8月份向员工(纳税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扣缴,并在9月份申报缴纳税,该笔收入应该仍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和老税率。纳税人9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则应该按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来计算税款。
即:王某在计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老税法的规定,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2000=3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适用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以5000-3500=1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8月份和9月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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