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生产企业兼营外贸业务可否再享受免抵退税优惠政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1:47

       问:我方为外商独资企业生产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自动售货机及进出口业务,保鲜盒等塑料制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问题1、保鲜盒出口,是否与自动售货机出口一起参与“免抵退”申报?
  
  2、保鲜盒出口是否会作为: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其进项不能退税,要转出作为成本?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中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贝云提示——自2014年1月1日起,相关条款参考后续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的保鲜盒不属于附件4的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也不属于附件5中的范围。贵公司出口的保鲜盒适用免税政策。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后续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保鲜盒适用免税政策,贵公司与出口保鲜盒相关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