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办公用品一批,酒水一批。另附企业加盖公章的详细清单。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票据,在税前扣除吗?
咨询人:晴天 时间:2017-05-15
答复内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汇总开具的规定,应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面上如实填列货物的品名、单价和数量,开具货物一批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规定——国税函[2003]230号 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