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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纳被“电信诈骗”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9:02

案例
 
2016年9月,某公司出纳员小张,被电信诈骗犯冒充其公司领导,要求其汇业务款50万元。后经核实,公司领导并未要求其汇款,得知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报了警。
 
可是,至今被骗款项无法追回,责任人小张赔偿20万元后,剩余30万元,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虽然出纳人员被骗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但从被骗的“过程与情形”上看是“有关”的,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被骗后,也属于现金短缺的情形之一,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后,30万元的损失,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损失证据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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