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张某将一套住房卖给了李某,并收取李某60%的购房款。合同约定,李某于当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同年3月,张某又将该房以高于卖给李某的价格卖给了黄某,并一次性地收取了黄某的购房款。经协商,张某退还了李某已付的购房款,并向李某提出解除双方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李某予以拒绝。同年5月,李某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赔偿损失。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的购房合同,并赔偿李某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是2015年8月28日。在此期间,由于该房产归属未定,所以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现今李某准备将该住房转让给他人,应如何确认李某的购房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转让住房时购房时间的确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所以,李某所要转让的这套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产,视同所有权证书注明日期是2015年8月28日。
未取得所有权证书 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8:47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