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 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
法律形式 |
备注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
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 值税等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 |
国务院 |
税收行政法规 |
税法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 方法规和规章的地位;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
税收地方性 法规 |
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 |
税收部门规章 |
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地方政府 |
税收地方规章 |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如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等 |
各级税收主管部门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税务行政 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如国税函[2010]7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