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活动是一种常见的经营策略,企业可能基于同业竞争、扩大销售网络、分散经营风险、获得先进技术等目的,对外实施并购。企业并购也是税收筹划的常用手段之一,以企业并购交易代替普通商品交易,可能会使交易税负大幅度降低。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企业产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增值税应税货物,则可以减少增值税负担。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践中,以股权或者产权交易代替不动产交易,从而避开销售不动产环节高税负的筹划策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改销售不动产为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改销售不动产为转让企业全部股权(产权)等。
消费税
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将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新的应税消费品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额。但也有例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如果白酒生产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将本企业与提供白酒或酒精原料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那么“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就变成了“自产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这样,原料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将得到免除。
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9号)规定,在符合“免税合并”条件时,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都有可能在合并以后获得税前弥补。对于两个净资产相同的目标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有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3000万元,而另一个公司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那么亏损企业将成为并购的首选目标公司。原因是并购亏损企业将有可能减少以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3000×25%)。
企业并购的筹划方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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