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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6:43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实行“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新法实施对此前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有何影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目前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大都从税收优惠方面来寻找节税空间。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

  二是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许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是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

  新税法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新税法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此外,新税法在总体上加重外资企业税负的同时,为外资企业设立了过渡期的规定,为外资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新税法实施条件下,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外资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收入规定进行筹划。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 2007年;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延迟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8年。如某房地产企业现享受优惠税率15%,实行新税法后将执行25%的税率。有一开发项目,原预计2008年1月才能竣工办证交房,并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加快施工进度,赶在2007年12月底办证交房,该房地产企业就能够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 10%的所得税。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33%降低到25%,则应该反向筹划,将预计在2007年底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推迟到2008年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8%的所得税。

  对于转让财产、接收捐赠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通过提前或延迟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来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

  如甲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 33%降低到25%.现有一机器设备拟转让给乙企业,甲企业可与乙企业协商,将机器设备先租赁给乙企业,待 2008年再进行出售确认收入,可少缴相当于转让收益8%的所得税。

  3.利用过渡期规定进行筹划。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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