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正确掌握政策,依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综合问题
1、问: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
答: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尽管在2008年1月至4月进行,但是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检查、已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和税务稽查时,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2、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后,实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计算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仍允许企业按计税工资14%的比例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起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也作出了相应的财务处理规定。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在计算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
3、问:企业以商标使用权、特许经营使用费名义向投资的企业收取款项,如何处理?
答:企业向投资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作为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商标或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其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的,可按规定分期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构成税法规定的关联方,且不遵循独立企业原则进行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问:按现行计税工资列支以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为准,而不考虑是否办理保险,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借此用假劳动合同虚列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现行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安置人员的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不仅强调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缴纳劳动保险。对实际工作中鉴别企业用工的真伪,可以借鉴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判定,也可实际查实工人的实际在岗情况等多种措施进行甄别。不能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判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真实性的绝对依据。
5、问: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是否应全部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采取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注销企业应当如何把握执行?
答:正如三年以上应收帐款不是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绝对时间界限一样,三年以上也不是应付帐款并入当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时间界限,只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是一种简化的征收办法,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对进入
6、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按照税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企业委托有关网络公司建立网站、网页,建成后所有权归委托企业,同时支付制作费、使用费,建成后企业定期支付互联网服务费,对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主要问题及解答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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