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备忘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今年5月至昨日,中国证监会相继发布3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业内专家分析,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标准不断提高,新规实施后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及完善公司治理,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业绩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此前发布的1号备忘录中,证监会已对行权指标设定进行规定,要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得低于历史水平。昨日发布的3号备忘录中,对行权指标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指出,3号备忘录的业绩目标更加具体,也更具操作性,“这将有效避免发生类似于因激励导致亏损的事件发生”。郑培敏强调,等待期不等于行权期,从授予日到可以首次行权为等待期;而行权期是指分几次行权的整个区间。
在股权激励实践中,“业绩目标确实在逐步提高。”联合证券分析师戴爽认为,从历史上的股权激励方案内容来看,激励的业绩目标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主要指标,部分公司还增加了营业收入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和净利润绝对额等指标作为业绩目标。前期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的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而今年以来,股权激励授予条件明显提高。
对于目前逐渐严苛的激励条件,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使方案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并提升管理层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凸显监管部门四大意图
郑培敏认为,三个备忘录透露出监管部门实施股权激励的四大原则性意图:一是公平性原则,主要表现对于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的规定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防范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二是不断加强行权与业绩挂钩程度;三是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防范短期套利行为,比如在3号备忘录中要求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在内部审核时早已有这一标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提前套现”;四是不断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郑培敏介绍,从2006年1月1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01家公司公告拟实施股权激励,但获批的只有35家,占1/3左右,比再融资和IPO通过率都要低。其中,除一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是在国资委处无法拿到批文外,不少公司是因所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自身有瑕疵而无法通过,“备忘录发布后,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设计方案,推动股权激励的实施”。
股权激励业绩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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