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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比——增加的内容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4:32

  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对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与原《规定》对比其内容变动很大,为便于理解和掌握,现将新《规定》增加的内容的内容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增加了制定新《规定》的法律依据条款。新《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为新《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

  2、提出了专用发票“使用”的新概念。新《规定》第三条规定: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等内容。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即通过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增加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规定。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限额在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突破一百万元不足一千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突破一千万元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并规定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高限额专用发票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逐级由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4、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办理和领购专用发票的手续、内容及相关事项变更后的处理办法。新《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事宜,由县级税务机关将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税务登记代码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行机关申请注销发行。上述其他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发行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5、对纳税人未用空白专用发票的缴销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并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退还给纳税人。

  6、增加了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生意外不能认证或丢失时的的认证、抵扣及记帐的补救措施。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

  一般纳税人只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总之,新《规定》之所以增加了以上内容,体现了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符合当前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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