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第五条补充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关于“规定的申报期申报期”是那一天?在2004年以前,是2月25日,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这个文件规定: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相关政策阅读: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年终奖—没钱发—可否先提后发—在哪年扣除 ?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2:47
年终奖——没钱发——可否先提后发——在哪年扣除 ?
近日有好多纳税人咨询说:企业想在年终发奖金,但帐面没有现金,能否先提后发,这样处理税务是否承认在当年(2008年)扣除?
我帮你分析一下:
要注意的是:
《企业所得税法解析》一书对这条解释说“企业发生的”,是指: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对于企业因资金紧张欠员工工资,采取预提方式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2、财税[1996]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这里是说:“应计未计………”不得移转以后年度……,然后明确“时点”——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那是不是说应发的2008年奖金,在规定的申报期前补发就可以在当年(2008年)扣除?
3、再看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总体分析:如果企业发放“年终绩效考核资金”应该属于权责发生制的当期费用,就应该在当期限扣除。
如果企业采取的是“一年押一年的办法”实施兑现,应按“会计惯例”处理:
也就是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8年初发放(记入2008费用扣除),
2008年年终奖在2009年初发时(记入2009费用扣除).——这就是会计惯例。
如果年底企业没钱,应该属于2008年的奖金(确保2007年的年终奖金也是在2007年记入费用扣除的,而不是2008年初发的),先提后发。只要你企业能够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实际发放,应该承认在所属期(2008年)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
现在如果判定“规定的申报期申报期”只能是——所属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年终申报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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