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需关注的税收政策变化点
年终岁末,回想2008年的税收政策变化确实有些让人应接不暇,在此,笔者提醒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关注下述重要税收政策的变化点,及早做好应对,积极防范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此次增值税有几个重大的变化点需要企业关注,即:
1、取消了原条例第十条中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企业还需注意三个问题:
(1)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的运输费用均可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关于所购进固定资产跨期如何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 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有两层意思,即: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应为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购进行为,对于实际发生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进行具体属期的判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税凭证需为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取得并经过认证的方可。
2、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5日。这一改变为企业也减轻了申报的期限与压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而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因此,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为了实现平稳过渡,该文件还规定了原退税政策执行到2009年6月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但对于上述政策外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政策。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2、如果企业每个月能够比较均衡地实现销项税额,或者在最近几个月会有较大金额的销项发生,而且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在手续上可以更为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占用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两者只能选其一。
3、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情况。比如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和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5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所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需要引起外商投资企业注意的有两个问题:
1、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也由10天延长到了15天,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2、改变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的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三、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此次增值税有几个重大的变化点需要企业关注,即:
1、取消了原条例第十条中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企业还需注意三个问题:
(1)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的运输费用均可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关于所购进固定资产跨期如何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 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有两层意思,即: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应为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购进行为,对于实际发生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进行具体属期的判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税凭证需为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取得并经过认证的方可。
2、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5日。这一改变为企业也减轻了申报的期限与压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而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因此,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为了实现平稳过渡,该文件还规定了原退税政策执行到2009年6月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但对于上述政策外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政策。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2、如果企业每个月能够比较均衡地实现销项税额,或者在最近几个月会有较大金额的销项发生,而且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在手续上可以更为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占用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两者只能选其一。
3、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情况。比如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和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5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所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营业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需要引起外商投资企业注意的有两个问题:
1、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也由10天延长到了15天,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2、改变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的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
三、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