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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2:24

2009年3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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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构性减税: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眼下我国的经济形势“春寒料峭”。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对我国能否尽快战胜危机普遍表现出了乐观和信心。记者留意到,在各类献言献策中,关于税收的话题依然是大家瞩目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是税收政策领域的专家,他曾经作为财政部财税改革司副司长和税政司司长参与过1994年税制改革。谈到眼下的经济形势,刘克崮委员表示,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运行带来极大影响,我国也不例外。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其中减税是重要手段之一。从长远来看,减税对于扩大内需、调整宏观分配关系、调节收入差距,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无论从当前经济形势看,还是从我国长期发展战略角度出发,适度减税都是需要的。刘克崮委员认为,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指在总体税负适当降低的情况下,对税制内部实施结构性调整,调整一、二、三产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关乎就业、“三农”等与和谐社会发展相关的行业减税,而对资源性产品、环境污染等方面增加税负,以提高其资源使用成本。他说,我国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和大学生就业)和企业生产问题,本着税收政策服从且服务于当前经济社会大局的原则,近期结构性减税政策应着眼于就业、支持企业生产(尤其是中小企业)、稳定出口等方面,同时兼顾扩大内需、调整积累和消费比重等长远发展目标。刘克崮委员建议,由于经济危机时期财政收入减收与扩支的压力较大,且前期已出台一系列大规模减税措施,因此我国大幅减税空间已很小。近期,关键在于落实好前期已出台的减税政策,只要这些政策用好用足,对提振经济、降低整体税负有很大促进作用。同时,他指出,就业是我国当前及未来面临的最大经济社会风险,就业问题不但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税收应加大对就业的扶持力度。具体包括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适用期限;扩大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从下岗职工扩大至农民工;对为农民工、大学生以及下岗工人创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外,他还认为,中小企业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必要性首先在于,吸纳就业的能力,而非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因此,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是当前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经济寒冬的现实之需,更是未来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长远策略。民建中央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扶持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生产成本升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资源环境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等上升,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成本平均增加了20%~30%;二是融资困难加剧,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只有10%左右;三是外贸出口受阻,全球经济下行直接导致了国际需求下降、企业出口锐减,加之外汇汇率等变动,使传统制造业的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为此,民建中央提案中建议,我国应

  2. 《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当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案(七正)》,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修改:修改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刘剑文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立法部门有必要通过修法对此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司法解释。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专家认为,考虑到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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