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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变化分析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1:54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变化分析

        1、新文件明确了征纳双方在清算时的责任和义务。
      2、增加了税务机关在清算前的前期管理内容。
      3、清算条件和清算申报期限未变。
      4、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条款。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条款。和以前文件一样,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供税务鉴证报告。
      5、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6、新文件将清算审核分为“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并做出了想关定义。
      7、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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