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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授课会员提问涉及的少部分问题(2010年3月28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0:52

  几个基本问题

  1、如何区分股权转让所得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实施条例第七条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税[2009]125 国税函[2009]698 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境外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一要报批 财税[2009]57、国税发[2009]88号

  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关于夹心层:中-外-中 抵免不通

  美-外-美 想得挺美

  大企业要利用125号文第六条除外条款争取特殊政策

  6、根据安排,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公司股权,如果香港居民持股比例超过25%可以在内地征税。同时根据内地698号文件要征税。如果香港居民持股低于25%(不含),仅在香港征税。

  待定问题:

  7、企业在一国发生的亏损可以在同一国的其他盈利中弥补;当期其他盈利不足弥补的,不得从其他国家的盈利中弥补,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该一国的盈利弥补

  8、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不得抵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解散和清算境外被投资企业,以及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境外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先用境外所得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以按照对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境内所得中扣除。

  9、企业在境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形中,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由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

  10、到派人到外国去提供设计劳务、不派人在国内给外国提供设计劳务 营业税

  张艺谋的“三枪”出国放映 营业税征不征 不利

  姚明出国打篮球 营业税征不征 有利

  财税[2009]11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王骏 163WJ@163.COM 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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