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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契税征管若干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8:41

    为统一契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减免退税审批程序,自治区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对在征收管理契税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

    一、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进行减免税的管理,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此外,自治区地税局还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明确了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等缴纳契税所需资料,明确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明确了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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