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下发的背景
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一些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该模式销售委托代养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判定“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
“公司+农户”所得税可减免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分析
“公司加农户”运作模式的税收处理方式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