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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5:48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一、中美税法简单比较
34号公告规定的是企业运营过程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如公司在外发行股份100股,有二个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占公司股份50%。甲公司完全终止公司股份,称为撤回投资;甲公司将30股回售给公司,则称为减资。

我国税法对于撤回或减少投资在税收上不加以区分,对分配金额统一按三分法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分配金额分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三个部分进行税务处理。这种处理作法与公司清算分配税务处理作法并无二致。

34号公告规定的内容对应于美国的非清算分配中的赎回税务处理规则。美国税法上将公司向股东作出的与股权相关的利益输出统称为分配(distribution)。分配分为清算分配与非清算分配。清算分配与我国清算分配规定的内容差不多,但税务处理采取的不是三分法,而是二分法,即在清算分配中,股东取回的财产金额扣除股东持有股份计税基础之后都作法股权转让所得。

非清算分配,亦称运营分配,可细分为股息分配和赎回分配。股息分配是公司以公司“收益&利润”(E&P)向股东作的分配。赎回分配细分为符合条件的赎回与不符合条件的赎回,不符合条件的赎回税务处理上直接将股东分加回的财产金额按股息分配处理,符合条件的赎回则采取类似于我国的三分处理法,但与我国又有所区别,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分回的金额不超过收益&利润的部分按股息分配处理,其余部分则减少股本。

注意这里使用的术语是“收益&利润”(E&P),不是我们34号公告所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前者是美国税法上特有概念,其计算过程从税法规定,后者是会计概念,其计算从会计规定,两者的金额也不尽相同。美国税法使用收益&利润而不使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概念主要是出于反避税考虑。

美国税法中禁止而我国税法允许的内容通常都存在避税机会,此处大家可以深入思考。

一、典型示例
例1
为形象地说明这条规则,现举水麒麟网友的一个例子,并补充如下信息:
(1)该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持有该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元。

(2)该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

(3)该企业各年盈利及减资示图如下:

  

注册资金
资本公积
净资产
累计未分利润
分回资产
2010年初
投资
500
500

500


2010年底


500

700
200

2013年底


500

800
300

2013年底
撤资
-250
-250
-50
-450
-150
450
2013年底
剩余
250
250
-50
350
150

按照34号公告规定的处理规则,该股东减资450万元对股东与公司的税收结果分别是:
股东:
(1)投资收回250万元;
(2)股息所得150万元;
(3)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
公司:
(1)减资后企业的留存收益是150元。减资后的留存收益调整也是减资的一个重要税收结果。
(2)减资后该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50万元。如按美国税法处理,该股东于企业实收资本减至200万元。前述例中资本公积减为负数,这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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