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连锁酒店,在酒店大堂设立单独的工艺品销售区,会计账面对销售商品核算收入,企业一直申报营业税。销售工艺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时候是否可以退还?
公司有2家独立的分公司,在同一市的不同区,分别领取税务登记证,2家分公司单独销售不足80万元/年,合在一起的销售额超过80万元,总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品销售。该情况下,分公司单独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向当地税局申报税金,还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是否需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连锁酒店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和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与销售额,并分别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补征增值税后,可以就多缴的营业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分别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两家独立的分公司,构成两个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分别适用规定的销售额标准,分别按规定�
酒店同时提供工艺品销售如何纳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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