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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效应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5:40

一、引 言
形成绿色GDP引领的新经济模式,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方向。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至关重要。文化产业还能够很好地与其他产业相融合,带动周边产业发展, 形成 “以一带多”的效果。例如,民族特色景区和主题乐园在推动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发展的同时,景区艺术品的销售还会促进工艺美术品行业。再如动漫产业,各种动漫展和周边产品的销售,带动了服装业和小商品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1年我国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已接近45%,其中,文化产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例接近7%,文化产业正逐步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1]2011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达13 479亿元, 占GDP比重达2.85%;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04年的1.94%增至2011年的2.85%,年平均增长23.35%。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省市,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其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已经超过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 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仅次于金融业,在第三产业中位居第二位。[2]

目前我国文化体制仍处于改革转型期,文化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导致文化企业存在规模小、竞争力差、融资渠道少、抗风险能力低等一系列发展瓶颈,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仍待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落实产业政策导向的重要工具,今后要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由于文化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时间和产业范围有限,尚难以全面准确评估其影响,但可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来明确继续推行改革的方向。我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分阶段推进的,第一阶段纳入试点的文化创意企业只是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在内的部分文化创意服务行业。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一并纳入试点。因此,本文选取影视服务业两家上市广告公司2011年和2012年度的数据,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一个粗略的分析。

二、影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
税人的“营改增”税负分析假设公司年度营业额为X,“营改增”之前按照含税营业额的5%需缴纳5%X的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的6%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约为[X/(1+6%)]×6%=5.66%X,其最终税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营改增”最终税负增减效应与试点内文化企业所处的流通环节有一定的关系,根据所处流通环节的划分,可将文化企业划分为源头企业和非源头企业。因此,本文在此选择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作为源头企业样本,选择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源头企业样本来进行分析。

表1是根据华谊嘉信2011年和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整理出的相关税率和税额,由于部分子公司纳入试点的时间有所不同,可粗略分析出其税负增减情况。其中,位于上海市的子公司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嘉为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波释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服务的收入原先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位于北京市的子公司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摄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服务的收入原先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自2012年9月1日起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位于北京市的子公司北京精锐传动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的收入原先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自2012年9月1日起改为征收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纳税。

由表1可以看出,营业税虽减少但增值税大幅度提高,导致最终两税之和占营业额的比例有所增加。原因在于华谊嘉信属于人力投入为主而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公司,人工费用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大,可抵扣的进项部分较少,“营改增”后导致税负增加。

表2是根据蓝色光标2011年和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整理出的相关税率和税额,由此可以推算非源头文化企业的“营改增”税负情况。其中,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5%税率,上海地区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税率,其他公司适用7%税率。上海地区公司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税率为6%。北京地区公司2012年9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税率为3%或6%。广州地区公司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税率为6%。

由表2可以看出,蓝色光标的营业税在减少,增值税在增加,但增值税额增加幅度低于营业税额减少的幅度,因此税负最终是下降的。经分析,在该公司营业成本中人工费用及折旧摊销等增加值项目较少,成本几乎都由广告发布费等能够取得进项发票的项目构成,故能将大部分成本作为进项税额加以抵扣。

毫无疑问,由于理论数据与现实增值税发票取得状况不同,实际结果与测算结果会存在差异,但是总的定性分析应该是准确的。尽管“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有增有减,但由于多数文化企业处于非源头环节,故从总体上看,“营改增”给试点企业带来的净效应是减税而非增税。据统计,上海市2012年“营改增”试点内的文化创意企业有将近7成税负降低,这也印证了本文的分析。[3] 

表1     源头企业华谊嘉信“营改增”前后数据对比                 单位:元

 

2011年适用税率

2011年税额

2012年适用税率

2012年税额

营业税

5%

1 601 568.90

5%

4 629 466.91

增值税

17%

413 387.27

3%、6%、17%

5 188 518.87

营业税增值税合计

-

2 014 956.17

-

9 817 985.78

营业额

-

1011 422 959.77

-

1237 824 496.59

两税总和占营业额比例

0.19%

0.79%

表2    非源头企业蓝色光标 “营改增” 前后数据对比              单位:元

 

2011年适用税率

2011年税额

2012年适用税率

2012年税额

营业税

5%

46 427 368.96

5%

19 096 419.93

增值税

-

0

3%、6%

23 748 913.55

营业税增值税合计

-

46 427 368.96

-

42 845 333.48

营业额

-

1266 058 301.27

-

2 175 378 052.4

两税总和占营业额比例

3.67%

1.97%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测算则较为简单,“营改增”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假设营业额为W,“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额为5%W。“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额为[W/(1+3 % )]×3 %=2.91%W,税负下降约40%,减税效果非常明显。数量众多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后备力量,“营改增”必将发挥出直接的扶持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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