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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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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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含: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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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含税卖价/(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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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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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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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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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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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6%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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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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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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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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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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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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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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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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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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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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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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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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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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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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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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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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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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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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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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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主要条款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