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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下“华侨”身份如何认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4:45

问:外国母公司在国外录用了中国籍员工A,人事关系在国外总部。2009年10月将A及其他外籍人员一同派往中国子公司工作。当时A没有取得外国的绿卡(永久居留权),就不能按华侨对待,只能按一般的中国人进行个所税的计算和申报。A的人事关系一直在国外总部。A于2007年4月取得国外的工作签证,在2009年10月被派到中国工作前,一直在国外工作。A于2013年3月取得了国外的绿卡。被派到中国工作期间,仍然获得国外的工作签证,即一直拥有国外的合法居留资格。像A这种情况,在什么时候税务上可以被认定为华侨,并按华侨的相关政策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华侨身份的界定中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案例中的A员工,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虽然一直在国外工作,但是没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不能视为华侨;2013年3月A虽然取得了国外的永久居留权,但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一直在中国国内工作,也不能视为华侨。同理,以后期间A如果一直在国内工作,也不能按照华侨的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A有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但如果属于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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