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对我国信托业税收制度的初步构想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3:54

编者按:近年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3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2014年三季度信托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已经超过当前保险业管理的资产规模,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与信托属性相适应的税收体系,对于信托所得课税,我国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这为信托行业,乃至整个“泛资产管理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行业等)的资产管理业务带来极大的税收风险,也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当中的一大难题。为此华税律师首先对信托税收制度予以法理探讨,然后根据信托受益人负担原则和信托导管原理, 对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的涉税处理做出了初步构想,以期对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裨益。

一、信托税制的理论分析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某项或多项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并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实现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这种法律结构设计, 使信托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

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只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 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 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 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 拥有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的调整权;对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救济权和解任受托人等项权利。

然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权,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给付行为。信托的上述法律结构和特征,使委托人设立的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取得了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地位。

二、信托业务涉税处理
在上文中华税律师对信托税制的理论进行了法理探讨,下面华税律师根据信托活动中需经历的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为逻辑主线,运用信托税制原则,结合我国现有税种体系,分析每个环节的不同信托关系当事人可能涉及的相应税种,以供读者参考。

(一)信托设立环节
(1)流转税:在自益信托中,信托财产既未作价销售或被视为销售,所以,委托人不缴纳流转税。在他益信托中,信托实质上是赠与的一种手段,受益人作为受赠人所承担的税负不因受托人介入信托财产的管理而加重。从信托的本质看,信托只是委托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即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无增减”原则,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所承担的标准。另外,流转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其税负可以跟随征税对象的流转而转嫁给下一环节,如果因为一个没有实质财产转移意义的信托设立行为而征税,势必会增加受益人的最终税负,所以,委托人不应缴纳流转税。同时,没有真正取得信托财产并支付相应对价的受托人在本环节也不缴纳流转税。

(2)所得税: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都属于委托人。所以,委托人不缴纳所得税。他益信托实质上是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但我国还没有开征赠与税,所以,根据现有税种设计,为避免重复征税,只能在受益人应得或实得信托收益时予以调整,而委托人在本环节不缴纳所得税,受托人因其没有实际所得而不缴纳所得税

(3)财产税:契税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不动产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不动产信托中,受托人享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而并非不动产所有权,所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缴纳契税。

(4)其他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纳税人所征收的一种税。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涉及信托财产的处分,本质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所以,立据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分别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信托中,委托人只是将房地产转移给受托人而设立信托,并没有放弃房地产所有权并取得增值收入,所以,委托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信托存续环节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经营必然会产生信托收益,围绕信托收益的产生、累积、分配等所产生的税收关系比较复杂。从表面上看,信托收益似乎应当归属受托人,但依据“信托导管”原理和“受益者纳税”原则,信托仅仅是受益人获取利益的管道,在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之前,该收益属于信托财产范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承担的纳税义务,应视为受益人亲自运用信托财产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最终享有信托收益的受益人才是相应税负的真正承担者。根据“发生主义”原则,该纳税义务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产生,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包括税款在内的一切信托费
用。
(1)流转税:信托活动涉及到应税商品销售的,受托人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涉及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受托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涉及应税商品进出口的,受托人应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因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办理信托财产交接不缴纳流转税。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