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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甲供工程销售额的计算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1:29

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大家有疑问的是,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理论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按照目前对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销售额的定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目前的文件规定,大部分网友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销售额(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应该采用类似营业税时期营业额的算法,即销售额应该包括甲供材料。

下一步,会计核算中该部分是否作为建筑业企业的收入也会存在争议,营业税时期很多建筑企业是将甲供材料作为本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来核算的。

再等等,我们看看有没有进一步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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