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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9:4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特别是深度参与BEPS行动计划,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意见与建议,很多建议被最终成果所采纳。2015年10月,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顺利完成,并发布成果报告,这标志着BEPS行动计划步入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新阶段。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我们结合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发布了本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关联申报的主体

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二)修订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明确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15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三)增加关联交易的种类

《公告》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即金融资产的转让。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四)明确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

国别报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告》将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1.报送主体为我国居民企业,具体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这里的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上述成员实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主要通过“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和“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三张表单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3.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4.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将使用英文填写的国别报告信息与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5.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以下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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