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在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去年在深圳注册了一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核算,没有收入,深圳分公司只是江西公司的一个辅助性分公司,可否不分配所得税到分公司当地缴纳?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2.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企业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不就地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