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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要求将未通过防伪税控开具销售清单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何办?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7:36

财税[2016]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注:发票管理办法已要求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同时营改增之后,清单应不限于此,小编未确认过名字是否更新还是延用]

注意,这儿并没有规定说不得抵扣,但是保不齐人家解释为未取得合规的有效抵扣凭证,那结果就惨了,转出不说,税款可能还是很多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操作的(清单就是个摆设,但是在系统中是可以识别明细管理的,这是征管的要求,也是有合理的要求的),清单并不作为识别的条件。那从转出的角度看,以后还能否抵扣呢?小编认为,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情形),重新得到抵扣认证的机会。不过如果现金要先缴出去,那结果最起码也是时间性的影响,更有可能是准绝对性的,因为如果将来再没有销项抵扣了呢! 这一点,建议我们的取得凭证的一方要好好的珍惜取得的机会。

附参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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