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介绍
(一)一般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计算基数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由于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逐年摊销开办费,因此,企业计入筹办费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也只能按企业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每年的扣除限额。
4、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特殊行业
1.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至2015年12月31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有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3.烟草企业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执行到2015年底的政策,2016年是否继续适用,目前没有相关文件出台。
案例分析
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15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0万元。在业务招待费中发生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上年结转广告费50万元。请问2015年度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1)2015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15050(15000+50)万元;
(2)2015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4515(15050*30%)万元;
(3)本年可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是2050(2000+50)万元。
因此,2015年度,甲企业不仅可以全额扣除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000万元,还可以扣除以前年度未扣除结转到本年度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