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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几项特殊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53

时至四月,企业所得税汇缴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今天华政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进行收入确认的。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明确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税法上确认收入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可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为税法确认的收入。但是,基于税收法规的某些特殊规定,税收上确认收入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就形成了税会差异。税会差异存在,要求我们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规避税务风险。

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

(一)按利润分配日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无论投资方是否实际收到股息分红款项,是否在当期确认投资收益,采取何种核算方法,投资方都应当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当期确认纳税所得。如果符合免税相关条件,同时应当在当期进行备案,并享受免税。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少量股权,2016年4月乙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决定分配所属期为2015年的股息红利,同时甲公司在2016年4月收到分红决议的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后由于乙公司资金困难,直至2017年3月才实际支付该部分股息。(甲、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为直接投资,未上市,下同)

根据税法规定,针对上述股息红利,甲公司应在2016年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甲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收入的纳税整,同时可享受免税优惠,应当在2016年进行免税备案,并做免税纳税调减。

例2:接上例,若甲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在2016年当期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在2017年3月实际收到时才确认了投资收益。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决议分配的股息红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确认为2016年的收入;同时申请免税优惠备案,并相应的做免税纳税调减。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相应的投资收益做纳税调减处理。

注意:在此例中,甲公司2016年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在对甲公司进行2016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时,审计人员很难发现被投资方是否进行了利润分配,则极有可能造成纳税调整错误,且未能在当年进行免税备案,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目前税法政策,只有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补充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未享受税收优惠且未备案的情况下,能否进行补充备案,目前并没有政策支持。因此,这就要求企业产权管理人员及财税人员,在年末要对被投资方进行梳理,梳理其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议,防止出现遗漏,给企业带来损失。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以相应的收入归属期间分期均匀确认。

例如:甲公司在2016年11月2日向乙银行承租某固定资产,租期2年,合同约定每三个月付租金一次,第一次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日。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甲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确认租金收入和相应的应收账款。而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租赁收入的实现,所以甲公司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11月2日至12月31日之间计提的租金收入,同时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相应的租金收入。

若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收取,则出租方可选择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相关年度收入。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如一次性收取全部2年租金,则甲公司在2016年收到租金时,既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将收取的租金平均分摊的到租赁期限内,即2016年只确认11、12月对应的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部分收入在确认收入实现时,更偏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式。如,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实际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这种收入确认方式,与权责发生制完全不同,我们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特别注意。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捐赠合同,甲公司承诺于2016年3月捐赠一台设备给乙公司,但实际甲公司2017年1月才将设备捐赠给乙公司,则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确认捐赠收入,而应该在实际收到设备的当期即2017年1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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