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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生退货,但购货商遗失了发票的是否可以红字冲销?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49

    问:我公司销售货物给个人,正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寄给了个人消费者,随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但是该个人消费者已经将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能否使用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件进行红字发票冲销?税务上是否认可这样的销项退回?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发票新系统进行开具,其原理相似。贵公司销售货物给个人发生退货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贵公司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贵公司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丢失发票的证明等)后、而不能仅凭贵公司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证明,可在系统里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个人确实无法向贵公司提供有效证明的,贵公司无法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可与个人沟通,要求其赔偿因其发票丢失造成贵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引起的税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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