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作为全面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之一,小编发现其中发生的变化十个手指头都数不过来,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你不知有没为此苦恼过。
别急,小编下面就从收款不一定就交税、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发票开具以及其他新规定这四个方面讲述营改增后建筑业发生的变化以及一些特殊规定。各位且看下文^_^
收款就交税?
(×)收到预收款就交税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为工程款结算或者取得工程款结算凭据的当天
|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财税[2017]58号
2异地同市跨区不预交
(×)异地同时跨区提供建筑服务要预交增值税
(√)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
3收到质保金才交税
(×)收到工程款时,被扣的质保金也一同开票交税
(√)未先开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依据:国税总局[2016]第69号公告
特殊计税基础
4“甲材料”可不作为计税基础
(×)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了营业额
(√)“甲供材”不属于价外费用,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附件2第一条
5简易计税也可扣分包款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等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未扣分包款
(√)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
6预缴增值税可扣分包款
(×)预缴税款未扣分包款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 依据:财税[2017]58号
发票开具
7小规模预交税款回机构地开票
(×)预交税款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月销售额超3万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分包给集团第三方的由第三方开票
(×)分包款也由总发包方开票
(√)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其他新规定
9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安服务不是混合销售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房屋建筑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依据:财税[2017]58号
11销售电梯的安装服务可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