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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八、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
可以看需要 |
开封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第三章 热点问题解答 14.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
不可以 |
河南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第三章 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七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
不可以 |
甘肃 |
12366热线11月热点问题 7.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
不可以 |
河北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
不允许 |
陕西 |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 问题7: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涉及业务项目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业分项目合同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口径执行: 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劳务派遣公司,能够按劳务派遣项目分别核算各项目收入的,可按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
可以选择 |
安徽 |
关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8.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可否按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可以一部分合同选择一般计税,另一部分合同选择简易计税? 答:不能。 |
不能 |
广州 |
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6、劳务派遣公司有多个项目,是否可以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答:可以。 |
可以选择 |
但是我们一定要跟小微企业低于3万元免税的处理有所区别,在享受免税时,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时是开具普通发票的。但偶有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此时却是不能据此否定其所有的低于3万元的业务收入都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只有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才是计缴增值税的,这是因为其并不是选择的问题,而是因为开具了专用发票否定了免税的条件,下一方可以抵扣了,自然此笔业务不得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