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学习和思考,本人有如
下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一、第四条和第五条应调整为一条内容
1、第四条规定,用语不规范。
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中的“一般”非法言法语,不规范、不严谨。
2、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内容逻辑不清晰
通过条文结构,我们可以知道:资源税计征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式。对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一律从价计征;对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可以从价计征也可以从量计征,具体如何选择可以授权各省自行确定。但只有结合两条规定并有一定财税知识基础的人才能看出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法律规定,应当清晰明了地向读者说明其具体含义,而不应“绕”这么远的距离。
综上,建议如下:
1、删除“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
2、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为一条,内容如下: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
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列明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列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二、对计征方式选择的程序应进一步完善
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此处若能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则更有利于税法遵从,便利税法普及和教育。
三、按次申报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税法遵从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此处的“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规定不明确。
1、为税务执法人员“过度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2、为税企争议留下“伏笔”。有纳税人就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可以“按季申报缴纳”的情况,不属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情况,据此可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不明,则此类争议必有更大发生可能。
四、“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规定似“无中生有”
通篇未发现什么是所谓的“自产自用”,却在第十三条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日”。此处的“自产自用”从何而来?建议:对“自产自用”作出明确,包括内涵和外延。
五、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明确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将应税产品用于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以及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法缴纳资源税。但在第十三条规定,却未对“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规定,不能不说这是个“重大遗漏”。
建议,将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如下: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日。
刘金涛
2017年12月
本文发表在《中国税务报》2017年12月6日B4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