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特别提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抵税后,该发票不能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示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报税盘,但不包括税控收款机,也不包括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规则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一些特殊项目适用于减按2%的征收率执行。
全面“营改增”后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一些特殊项目适用于1.5%的征收率执行。
【归纳】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运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标的 |
适用的征收率 |
|
自己使用过的 |
固定资产(动产) |
减按2% |
物品 |
3% |
|
自己未使用过的 |
固定资产(动产) |
|
旧货 |
减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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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自建的 |
不动产 |
5% |
出租 |
不动产 |
5% |
个人出租住房 |
1.5% |
|
其他“营改增”服务 |
3% |
四、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1.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的情形。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2.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照预收款处理。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1.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销售额
①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②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预收款的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