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原则如下:
1.合伙协议已约定的,按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思考: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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