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人员又迎来又迎来了一张新的调整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编号为“A105070”,大家普遍认为该表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更难填报,为方便财务人员填报、税务人员审核该表,为相关人员提供如下口诀:
捐赠扣除有新规,
超限捐赠转三年;
执行年份一七年。
当年利润算税限,
超限部分永久差,
限额之内时间差。
结转发生合计算,
税收金额对比填,
享小原则要体现。
当年结转增加转,
以前结转计调减,
从前往后顺序减,
不够调减继续转。
特定全额直捐否,
这个规定没有变.
为了方便大家,以例为解:
假设某企业要填写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假设2017年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4万元;2018年为5万元;2019年为4万元;这三年合计为13万元。2020年,该企业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为15万元,本年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
那么,按照口诀的提示,2020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相关行次按假设条件填报。
第7行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超限部分的3万元为永久性差异当年须调增。体现口诀中的“当年利润算税限”
第7行第4列“税收金额”的填报为:当年要税前扣除的限额捐赠+以前年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4+5+4+12=25万元,税收金额取25万元与当年扣除限额12万元的较小值12万元。假设2017年——2019年度结转额合计为5万元,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为5万元,则税收金额取5+5=12万元。从而体现口诀中的“税收金额对比填,享小原则要体现。”
第7行第5列“纳税调增金额”=15-100×=3万元。即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体现“超限部分永久差”
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第4—6行依次填报4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时第6行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2019的未税前调减的1万元,体现“以前结转计调减,从前往后顺序减,不够调减继续转。”
第7行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12+3=15万元。原因是当年税收金额只够在税前调减结转以前年度的捐赠12万元,其中2017年4万元、2018年5万元,2019年3万元。2017年的扣除限额12万元作为时间性差异可结转以后年度,与超过限额的永久性差异3万元一并作为“纳税调增金额”。也就是口诀中的“当年结转增加转。”
填报完整的2020年度《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3 |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4+5+6+7) | 15 | 13 | 12 | 12 | 3 | 12 | |
4 | 前三年度(2017年) | * | 4 | * | * | * | 4 | * |
5 | 前二年度(2018年) | * | 5 | * | * | * | 5 | 0 |
6 | 前一年度(2019年) | * | 4 | * | * | * | 3 | 1 |
7 | 本 年( 2020年) | 15 | * | 12 | 12 | 3 | * | 12 |
8 | 合计(1+2+3) | 15 | 13 | 12 | 12 | 3 | 12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