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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免退”办法出口退税率的确定规则(2019.4.1起)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8:54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日期 开票日期 发票信息 退税率
原税率16%且退税率为16%的 <=2019. 6. 30 <=2019. 3. 31 16% 16%
>=2019.4.01 16% 16%
13% 13%
>=2019. 7. 01 <=2019. 3. 31 16% 13%
>=2019.4.01 16% 13%
13% 13%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3%的 / 13%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0%的 10%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6%的 6%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10%的 <=2019.6. 30 <=2019. 3. 31 10% 10%
>=2019.4.01 10% 10%
9% 9%
>=2019. 7. 01 <=2019. 3. 31 10% 9%
>=2019.4.01 10% 9%
9% 9%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6%的 / 6%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厦门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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