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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税法概念辨析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8:41

  一、民法通则当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民法根据身份不同,对从事活动主体具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自然人与“法人”对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代表着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从自然人当中衍生出来的,又称“商自然人”(商个人),是自然人的特殊状态。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二、个税税法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个人”并没有定义,只是将“个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里关于征税范围里“经营所得”来看: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还有一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总体来看,个税法里是个人是仅指自然人,还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感觉有些模棱两可,有些情况下,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似乎是并列关系;有些情况个人似乎是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三、增值税法规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都指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作为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人,在其产生纳税义务之时,所称纳税主体名称不同,但实质等同——民法上的“自然人”就是税法上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作为专有名词,和“个体工商户”在税法当中多次出现。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的税收政策区别

  在流转税环节,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享受优惠截然不同。最显著就是其他个人取得一次性租金分摊到月份10万(季度30万)以内的,可免增值税。作为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收取租金则没有这样的优惠,不能分摊,在取得租金之时须按取得租金的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但是,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10万以内(季度30万)增值税减免,

  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能适用起征点的,不适用月销售10万以内免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都是缴纳个税,但是有不同。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经营实体,最终所得是个体工商户业主;这类所得首先是经过实体运作之后的产物,该实体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后,其余额为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业主本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除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经营所得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采取家庭经营,会有多个成员,但目前的税法对家庭经营,并无特别政策

  自然人取得比较零散,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九大类;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郭琪燕的《辨析税法中的两类“个人”》的内容,在此致谢。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笔者在征管实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理解不一。该公告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实务中理解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这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结合28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认为,这个理解是不妥的。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发票。如果“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理解,那么个体工商户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可以申领发票,却可以不开具发票。显然,这样的理解是相互矛盾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实务中,各地增值税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那么,“对方”为自然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实行按次(日)征税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笔者认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中的“个人”,在28号公告第九条中只能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纳税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白银区税务局蒋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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