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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11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5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12号                  2008-05-3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二〇〇八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目前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完善,自然人转让股权日益频繁的现实,经过长期调研,并且总结各单位征管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的,是一项新生事物。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广泛调查,掌握辖区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及转让情况,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夯实坚实基础。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协助,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大力支持,推进综合治税,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

  三、各单位要加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十日内将征收自然人股东人次、征收税款数额等情况向市局报告。

  四、市局将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城阳分局和即墨市地税局作为此项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择优予以推广;各单位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2、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

  3、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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