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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1998]34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344号       1998-12-20

  贝云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精神(国税函[1998]669号),现将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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