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27号 2004-01-16
各基层局:
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一)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外出经营管理条件的,为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录入微机。
(二)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7、纳税人账户、账号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报验税务登记的注销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结清全部应缴税款,及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注销报验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