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文[2004]361号 2004-12-29
贝云提示——依据闽政[2014]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对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入伍时间以组织审干结论和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月再增发30元。增发对象不包括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完成,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5年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