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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5]2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3:5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210号        2005-12-01

  贝云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减免税仍按原办法审批;另就减免税的备案办法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转税类)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纳税人按年或按次(项目)备案;纳税人向文书受理窗口提交《减免税备案表》(ZG11WS067)(见附件1)及附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减免税管理岗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后,文书受理窗口出具《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给纳税人。纳税人备案通过的方可执行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条款废止]我局目前执行的流转税减免税,备案类按照《备案减免税项目(流转税部分)》(见附件3)执行,非行政许可类按照《非行政许可审批减免税项目(流转税部分)》(见附件4)的要求执行。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局目前执行的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暂维持不变。

  四、《办法》第九条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五、每年5月底以前各区、分局必须将本单位的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按税种报送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然后由业务处室按税种整理全市情况交由征管处汇总报总局。

  六、办法涉及CTAIS工作流改动及工作时限调整、各业务处室提出的减免税台账需求由信息办跟进落实。

  附件:

  1.《减免税备案表》

  2.《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

  3.《备案减免税项目(流转税部分)》

  4.《非行政许可审批减免税项目(流转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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