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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7]4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3:2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7]43号        2007-04-13

各直属局、区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我局办税公开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6]8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国税发[2007]3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增强办税公开的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体现,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各级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基础。

  二、办税公开的工作目标

  推行办税公开要在坚持以“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推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畅通,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推行办税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各相关部门在5日内将公开项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具体公开期限,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厦门国税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各单位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各单位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各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各单位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办税公开的评议制度和工作责任追究

  办税公开涉及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厦国税发[2006]89号)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及责任分解表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具体内容 公开时间 公开期限 责任单位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2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二、纳税服务  3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监察室 各区局
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三、办税程序 5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帐号报备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各区局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流转税处 各区局
  7 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退税处 各区局
8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流转税处
9 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流转税处 各区局
10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各区局
11 发票奖励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1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 国际处
13 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各区局
14 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各区局
15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流转税处 所得税处 国际处 各区局
  16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17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所得税处 流转税处
18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所得税处 国际处 流转税处
1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所得税处
20 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退税处 各区局
21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退税处 直属局
2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国际处
2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国际处
  24 税控装置应用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四、征收管理 25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离境清税审核权,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征管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26 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种行政规费、基金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27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28 税收管理员规范 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各区局
五、税务检查 29 税务检查权 公开事项 税务机关的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等规定 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稽查局
30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稽查局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31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32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征管处 直属局
33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流转税处 征管处 各区局
34 发票使用审批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流转税处 征管处 各区局
35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流转税处 各区局
36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各区局
  37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38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业务处室 各区局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39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各区局
八、税务行政处罚 40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41 听证 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九、举报投诉监督 42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监察室 各区局
43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监察室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44 税务机构和职责 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人事处 办公室 各区局
45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 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46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47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48 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法规处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4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 截至下次认定之日 各区局
50 欠税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截至下次欠税公告之日 征管处 各区局
5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各区局
5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A级纳税人名单 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 2年 征管处
  53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等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长期 税务师管 理中心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54 年检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 审批后1个月内 长期 税务师管 理中心
年检结果 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 一年 税务师管 理中心
55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业务处室 各区局 直属局
十四、其他            

  注:1、目录中的生效之日,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布之日,规章的发布之日,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之日,有关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之日等。 2、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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