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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8]20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4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8]207号         2008-10-22

  贝云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子公司按服务合同或协议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母公司应出具由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否则,其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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