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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2008]69号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42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办[2008]69号                                                                                 2008.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供地方案经公示后,无第二家竞买的,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 《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 《政策》第5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政策》第5、41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副行长以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基地航空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政策》所称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七条 《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八条 《政策》第11条所称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是指符合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九条 《政策》第13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商贸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大型会展场馆、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

第十条 《政策》第13条中所称自营和物业租赁,是指大型商业设施的投资者自营和进行房产等物业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 《政策》第14条所称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照规定配置公厕、垃圾房、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必备经营配套设施的室内农贸市场。所称的“农加超”,是指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单品)占所经营商品品种(单品)的比重不低于60%,或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占超市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政策》第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 《政策》第17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四条 《政策》第23、25条所称新晋级,是指从低等级晋升为高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第26条所称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是指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 《政策》第27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高等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政策》第29条所称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是指自有房产或以租赁等形式提供社会养老床位,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新办养老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政策》第33条所称相关国际认证,主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BSI认证等。
第十九条 《政策》第45条所称政策优惠,是指对企业使用中水给予价格优惠和循环用水节水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兑现政策的部门和时间
(一)申报部门
1.项目用地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
2.财政政策按不同产业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1)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餐饮业向市商务局申报,会展业向市会展办申报;
(2)酒店晋级奖励、旅游业向市旅游局申报;
(3)社会养老服务业向市民政局申报;
(4)服务外包业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5)文化娱乐、动漫产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其中,符合《政策》第37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申报;
(6)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向市建委申报;
(7)其它政策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兑现的具体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

(二)申报时间
1.申报项目用地,由企业(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申报;
2.申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建设规定时间办理;
3.下列补贴、奖励按季申报:
(1)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2)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及“农改超”补贴;
(3)会展补贴;
(4)新晋级的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商标及品牌奖励;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奖励;
(6)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
(7)动漫原创作品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奖励。
按季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4.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补贴及其他奖励政策均实行按年度申报。
按年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单位)须将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本条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一)申报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5.已完工的项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申报会展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展位、展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办公用房租金、农贸市场(农加超)、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费用等补贴以及原创影视动画播出等一次性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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